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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吴楚
近年来,美国和欧盟等频繁将单边制裁延伸至网络空间。联合国人权理事会单边强制措施对人权负面影响问题特别报告员今年8月向联合国大会提交《网络世界的单边制裁:趋势和挑战》专题报告,通过大量事实与数据细数网络领域单边制裁对人权的危害,并从国际法和国内法两个层面深入论证其违法性。
首先,网络领域单边制裁严重侵犯他国人权。以美国为例,2011至2021年间,美国以从事恶意网络行动为由制裁来自俄罗斯等10个国家的303个个人和实体,制裁措施除传统的冻结资产、禁止交易和旅行禁令外,还进一步拓展到对相关国家实施出口管制,涉及材料加工、电子通信、传感器和激光等技术以及相关软件等。受制裁影响,委内瑞拉网络普及率从2015年的50%~90%骤降至10%,叙利亚移动网络覆盖率从15%降至7%,伊朗无法购买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等疾病所必需的医疗设备。此外,不少网络企业因惧怕被制裁波及而采取了“过度合规”行为,进一步放大了相关制裁的负面影响,如可汗学院等在线教育软件在伊朗等国境内无法使用,古巴等国甚至无法利用Zoom平台参加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政府间国际会议。这些都对被制裁国家及其公民的健康权、发展权乃至生命权等基本人权造成了极为严重的负面影响。美欧等以人权“教师爷”自居,频频对他国所谓侵犯人权的行为指手画脚,但对于其单边制裁造成的人权悲剧却熟视无睹,他们“假人权、真干涉”的虚伪面目昭然若揭。
其次,网络领域单边制裁于法无据。一方面,主权平等是《联合国宪章》的基本原则,只有联合国安理会有权决定实施制裁,各国依据国内法出台的针对他国及相关实体和个人的制裁措施没有国际法依据。另一方面,即使从国内法角度看,有关单边制裁也在多个层面存在法律硬伤。一是恶意网络行动缺少一致的概念界定,美国等在认定相关国家和个人从事恶意网络行动方面具有极大的自由裁量权,其出台单边制裁措施具有恣意性。二是相关制裁措施对象宽泛,既可适用于直接实施恶意网络行动的主体,也可适用于为相关行为提供实质协助、资助、技术和服务支持等行为的主体,甚至还可拓展至企图参与相关行为的主体。三是相关国家制裁立法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合法性及人道主义影响评估,且在实施过程中以行政程序取代刑事诉讼,受制裁的主体往往无法诉诸司法救济,相关实体与诉讼权利也难以得到有效保障,严重违反程序正义。
美国等在网络领域滥用单边制裁实际上已经演变成一种恣意的国际对抗策略,他们口口声声维护“基于规则的国际秩序”,但却肆意践踏《联合国宪章》确立的主权平等原则;他们自诩“人权卫士”,但频频向世界各国伸出黑手,沾满普通民众的血泪,网络单边制裁措施于法无据、于理不合、于情不通。2022年11月3日,第77届联合国大会以185票赞成、2票反对、2票弃权的压倒性多数通过决议,要求美国终止对古巴的经济、商业和金融封锁。这是联合国连续第30次以压倒性多数通过类似决议,反映出世界绝大多数国家对滥用单边制裁、严重威胁他国基本人权行为的关切和反对。
在信息网络时代,互联网让世界变成了“地球村”,国际社会越来越成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命运共同体。发展好、运用好、治理好互联网,让互联网更好造福人类,是国际社会的共同责任。各国应当坚持共商共建共享的全球治理观,支持联合国在网络空间国际治理中发挥主渠道作用,坚持真正的多边主义,反对一切形式的单边主义,共同制定各方普遍接受的网络空间国际规则,把网络空间建设成为造福全人类的发展共同体、安全共同体、责任共同体、利益共同体。
《光明日报》( 2022年11月12日 05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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